来源: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浏览:11241次 发布日期:2016-04-11
榕人社就【2016】2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现将《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2.《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1日
附件1
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3、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1);
2、用人单位上季度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上季度每个月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按季申报。创业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